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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东海县人民法院,对模仿灰太狼“绑架烤羊”致儿童被烧伤案(被告李某把原告李浩弟兄俩绑在村东头的树上,点燃地上的树叶,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导致李浩兄弟俩严重烧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模仿者(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60%责任,被告制片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15%责任,原告(未成年人)监护人自己承担25%

 

这是一个开风气的司法探索判例,即影视作品要谨慎,要对社会负责,否则会因侵权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在法律上则还有商榷之处:其一、影视作品的赔偿主体是谁?一个影视作品的形成,有原创作者,有编剧,有导演,有投资的制片人,有审查单位,有传播的电视台,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共同不注意,而导致了不良画面出现在电视中。此时,如果只是根据原告的起诉对象,来单独追究制片人的责任,是有漏诉之嫌,而让制片人承担他人的责任,也不公平。应该根据因果关系链,分清原因力,各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才是。故本案过于草率,未考虑到共同侵权人因素。其二、作为影视制作传播单位的被告,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本案中,电视画面的传播,是一个侵权诱因,但本案显然是多因一果,还有原告、被告自己的不注意等其他因素,如何判断这个原因力?需要有说服力的判决理由,而不是法院自己毛估估的15%。最后,法律只能事后补救,对于预防此类事件,必须建立分级电视机制,可参考国外规定,对6岁以下未成年人播放的电视必须摒弃任何暴力、有可能伤害的画面等,对于其他未成人播放的则要有警示或家长陪同等,如此才能保障未成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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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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