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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发生一起骇俗的开馆焚尸事件。1219日,泾县老人程某在土葬后,坟墓被公务人员强行挖开,棺椁被浇柴油烧成灰烬。泾县民政局长解释称,现场火化是按规定进行。

 

一码归一码。火葬是大势所趋,违法土葬,应该对违法者予以处罚,但绝不能简单粗暴地现场焚尸,把尸体烧的与土地混合,对死者不敬,也生者伤害。这是违法行为,因为现行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已经废除了之前“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条文。同时涉嫌触犯刑法第302条的“侮辱尸体罪”。虽然民政局是在执行公务,但手段恶劣涉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立案调查。以违法的方式去执法,又何来法律的威信呢?这种工作作风,非但起不到引导移风易俗的作用,只会激化社会矛盾。

 

大多数国人,继承传统文化,受儒家思想影响,尊重去世的人,尤其是祖宗,所以有清明节。五千年的文明就是这样代代传承下来的,我们每一个人以后也是融入过去与未来的历史中,所以尊重先辈,也是一种信仰。而在法律上,也受到保护。唐律疏议第277条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疏】议曰:礼云:「葬者,藏也,欲人不得见。」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后代圣人易之以棺椁。”——礼记说,葬是藏的意思,使别人看不到,以让先人安息。开掘坟墓,要处以加役流。挖开棺椁的处绞刑,没有挖开只是发掘碰到棺椁的处徒刑三年。台湾刑法有发掘坟墓罪,其第 248 规定“发掘坟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第 249 条规定“发掘坟墓而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发掘坟墓而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陆刑法没有发掘坟墓罪,只有侮辱尸体罪。对于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之规定,对违法者予以拘留或并处罚款。可见大陆对坟墓保护的力度不大,也反映传统的落末。现实中,政府为了土地利益,就曾掀起大规模平坟运动,譬如河南周口市,极大伤害了老百姓感情,而且平坟没有效果,平了后又新造了。所以,移风易俗不能简单粗暴化。一方面对坟墓,要尊重传统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土地有限,要引导火葬。对于违法的,要依法处理,譬如泾县事件,完全可以移到殡仪馆火化,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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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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