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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见一则新闻:大学生小珂在超市购买东西,看到一男孩不小心摔倒在电梯上,赶紧上去扶,没想到自己也摔倒了,而家长说“是你自己愿意扶”。

 

扶还是不扶?前段时间讨论的是,扶的人怕被诬赔,而现在碰到的是,被扶的人不否认事实,但认为扶人受伤与其无关。果真如此?非也。扶人,在法律上属于《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为扶人而跌倒,受益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责任。

 

而如果是侵害人引起危险的,则法律还有更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实际上,做好事有两条法律规则:第一条是好事要到底,如果半途而废,或者没做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譬如搭顺风车,车主对乘客是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第二条是做了好事,可以要受益人补偿。但目前的情况是,要做好事承担责任的多,而给予补偿的少。这说明社会风俗不良,另一方面则是法律对做好事的保护不够。因此,建议下次修法时,专门设置一个“见义勇为收益补偿条款”,以鼓励做好事。同时为了避免受益人承担过重责任,可以根据“有效果,有补偿”原则确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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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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