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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宣判了“高空抛物连坐赔偿案”。判决正确,但也伤害了123家无辜住客,值得深思。

 

该案情况是: 陈涛骑电瓶车路过锦阳商厦时,被楼上落下的杯子砸伤。遂起诉商厦144家住户,法院判决其中124家业主担责,每家补偿1230元,共计15.252万元。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现有法律,本案判决所有可能加害的住客承担责任,无可厚非。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倾斜保护被害人。但是,本案中,侵权的被告只有1个,而另外123个被告陪绑,只是因为与侵权人住在一起,就要承担责任,亦颇为不公。假如说,另外123户有共同危险的行为,而查不出具体的侵权人而连带承担,也算有理。可是本案中123户并没有任何危险行为,而要承担责任,过矣。所以说,这个法条有点问题,为了保护1个被害人,或者说为了惩罚1个侵权人,而牺牲123个无辜人,这个不公平也过于简单化。应该考虑更适当的法律来解决纠纷,譬如无法查出侵权人的,由政府设立的基金来补偿,或者物业有过错的,物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刑法,高空抛物是一种放任伤害的行为,对于造成轻伤以上的,公安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如侦破,则该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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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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