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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喜公司将过期的劣质肉,供应给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应处以货价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而快餐店若明知或应知福喜公司提供劣质原料而使用的,也应予处罚。若不知情而使用的,虽然不罚,但是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也是不合格的,应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损失。

 

除此之外,福喜公司还有入刑之虞。危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了两个基本罪名,一是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罪的构成条件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2001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鉴定,食品中含有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予认定。但该解释操作性不强,因为有细菌,未必造成后果。2013年《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五类新标准:第()项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项规定“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第()项规定“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第()项规定“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项是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见福喜公司是否涉嫌该罪,一是要看证据,能否鉴定的出“致病性微生物等”,二是要看该微生物是否超过标准限量。而标准限量,尚无明文规定,会有争议。

 

二是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认定标准是:“(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对照上海福喜案,尚无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综上可知,福喜公司使用过期食品,有社会危害性,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因司法解释还不够清晰,能否定罪,还难说。其次,该事件中还要检讨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平时管理比等媒体曝光后去大力执法,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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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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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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