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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气的柯震东,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有台湾朋友发文《阿东与小名的程序正义照妖镜》,质疑程序正义。台胞们的拳拳关切,无可厚非。但对大陆法律而言,有误解,也有启发。

 

该文说:1. 阿东在被逮捕后,很可能陷入无法通知亲属及律师的情境:根据阿东经纪公司在消息披露后完全零分的公关响应,以及最新发出的声明稿,可看出确实阿东的亲属和经纪人对于阿东遭逮捕完全不知情,合理推测阿东显然也没有律师陪同。2. 大陆的刑事法程序完全不是现代法治国家应有的水平:此次阿东被逮捕的消息,是由微博传出。首先披露的贴文是网民宣称「柯震东吸毒被捕,我爸审了一宿,等着看新闻吧」。法治国家应该遵循的侦查不公开原则,变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开原则。

 

先说误解。其一、本案,柯震东吸毒,是行政拘留,而不是逮捕。吸毒在大陆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而逮捕是刑事诉讼程序,阿东并没有进入。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可见法律已规定必须及时通知家属。其二、因阿东没有涉及刑事犯罪,所以也不存在侦查问题,更不存在侦查是否公开问题。这位台湾朋友的误会,该是以己度人,参照台湾的刑事程序,来考量大陆的行政程序,方枘圆凿。台湾对嫌犯的羁押权是由法院行使,检察机关及侦查执行机关不享有羁押决定权。对于是否羁押,要开羁押庭,给嫌犯以及律师辩护机会,所以台湾朋友对大陆警方的在直接拘留有疑惑,也不以为奇了。

 

再说启示。其一、行政拘留应该允许律师介入。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的意义,一是告诉当事人没有失踪,第二应该是聘请律师介入辩护,监督执法,也保障当事人权利。而律师可以对拘留的必要性以及是否暂缓执行,提出意见,供警方参考。可见,在行政拘留案件中获得律师的帮助权,有提高空间。其二、关于媒体报道案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1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以法理而言,柯震东是公众人物,可以适当报道,但也须有度。窃以为,让柯震东在央视痛哭流涕不妥,虽显示悔改之心,亦有游街示众之惑。

 

呜呼,明星吸毒,自毁形象,无异于飞蛾投火,教训不能谓不深刻,希望能早日迷途知返,改过自新。而对执法的不同视角,“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也可以作为今后改革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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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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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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