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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九零后女网友发帖“每到一个地方找临时男友,男友负责所有费用,她则会与男友一同白天游山玩水,晚上花前月下。”目前已经完成了苏州、无锡、南京站的行程。

 

以“身体换旅行”,有妨社会“善良风俗”无疑。但是否违法,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以旅游为名的卖淫嫖娼,只不过支付的不是现金,而是各种费用而已。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性自主,不犯法。如果这个犯法,那么包二奶、小三,也都是交易,更要惩处了。难道是否违法,是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吗?短期的犯法,而长期的反而合法,逻辑不通。

 

在法律上还真是一个难题。窃以为,卖淫嫖娼的本质是性交易,是没有感情的,若有感情因素,则难谓性交易。而以身体换旅游的网友行动,是否包含在有感情因素在内呢?不得而知,可能有,可能没有。而要证明感情有无,更是一大难题。所以在证据缺失的条件下,法律也只能放一马,以“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不作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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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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