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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日凌晨,北戴河疗养院(原281医院)发生一起血案。1名疑似精神病患者杀死6名护士、1名管理员,致伤1人。嫌犯李某,是该医院职工,自述有精神病史,与死者并无明显矛盾。

 

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有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的精神是从轻、减轻或者不处罚,因为傻子干傻事,处罚傻子意义不大,且刑法是事后制裁,此时已经案发,伤害以及无法挽回,所以重在预防。就如本案中,是谁让有精神病的人当了职工,导致如地雷一样危害社会?显然用人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场悲剧,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偶然性在于案件因偶然因素发生,必然性在于精神病人缺乏监护,迟早要出事。虎兕出于柙,是谁之过欤?在于监护责任也,在于监护人的责任,在于社会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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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0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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