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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条的“扰乱法庭罪”,是一个使用率很低的罪名,因为律师与当事人去法庭说理,没有得罪法庭的动机,偶尔发生冲突,大抵是事出有因的低概率事件。但刑法(九)修正案草案却要大张旗鼓地,把该罪修改为口袋罪,威胁所有的律师和当事人,何故?

 

原来,近年社会出现一批死磕律师,在法庭上对法律进行较真,激活了睡眠的法律程序,也让审判被动,于是有人认为律师死磕影响了审判秩序,准备刑事制裁之,拟把刑法第309条修改为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与现有的第309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比较,主要是多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这条。

 

窃以为,如此修改,是有弊无利,不如删之。理由是:第一、从实际情况来看,律师在法庭上死磕,基本是因法庭违法在先。法庭是源,律师是流,不去解决法庭问题,而去解决律师问题,是本末倒置。难道法庭违法制止律师发言,还要定律师的罪?第二、现实生活中,律师不会、不愿、也没必要去得罪法庭,之所以在法庭上冲突,绝大多数事出有因,极少数故意扰乱审判秩序的,诉讼法亦有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不必上纲上线到刑事责任。而按照修改后的法条,每一个正常履行职责的律师,都可能被定罪,那又让律师如何辩护、代理呢?第三、从立法技术而言,该条没有量化,弹性太大,入罪标准太低。按修改的条文,说错一句话,或者被不听法庭制止一次,就可能被定罪,这违刑法必须明确的要求。第四、从立法程序而言,此罪的修改,要充分辩论。此罪,疑是司法机关塞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私货,是官意,而民意呢,广大律师与当事人是反对修改该条文的。立法机关当听从民意也。何必立这种拉偏架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条文呢。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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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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