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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南京原市长季建业因受贿,一个人被审判。高官受贿一般不亲自动手,而是通过家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进行。高官为请托人办事,很多也是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进行。因此,家人或特定关系人是共同犯罪人,其他公职人员也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应该一并被追究。但是,高官案件,往往是一个人被审判,把他与同案犯切割,真不知道这法律依据是何?法庭上,又是如何质证呢?这种分案,也是一个司法特权,普通的案件都是一起审的,而高官案件就特别对待,因为身份法律就饶了个弯,亦是不公。

 

细读季建业案的起诉书,涉嫌的是受贿罪,但所触犯条文是刑法385条、388条两条,前者是直接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办事,后者是间接为请托人办事,即通过其他公职人员去办事,此时如果该公职人员知情受贿,也是共同犯罪,如果不知情,违法办事,则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而通过妻女、干妹妹等收钱,是共同犯罪,应该一并受审,由于妻女等无公职,司法实践中一般作为从犯减轻处罚,但可惜起诉书上对这些人,居然连“另案处理”也没标注,让人误会与本案无关,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起诉书之不合格。

 

另外,普法一下,刑法388条之一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家属等背着领导,打着领导旗帜受贿,此时领导无罪,家属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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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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