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各类有官方背景的协会,大抵是二政府,也是名利场,除了几个获利者外,其他会员都是被管理者,律协也不例外。故N多律师对律协是爱理不理、敬而远之。只是基于“同行之谊”,以及担心“同行之害”,律师公开叫板律协几乎没有。不过,这次外来的和尚念了一次经。即广州的离职检察官杨斌起诉了广州律协。事情缘于,杨检察官转行做律师,得先做实习律师(检察官、法官辞职做律师,都要实习做起,何以来法律共同体?而上海那千万律师,直接做了法官,却不需要实习,法官何以堪?题外话矣)。在办实习律师手续时,广州律协要杨斌交个“无犯罪记录证明书”(14周岁以后),而杨14周岁后户口辗转多个城市,如果去每个城市开具,猴年马月也未必开的出。一气之下,起诉广州律协。认为其违反《行政许可法》,给予她类似的实习人员增设了额外的行政许可条件,要求广州市律师协会对她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
本案关键问题是,广州律协的这个要求合法吗?查《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实习律师的登记,并无相关规定,属于空白。在实务上,属于律协管理。再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规定“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规定:“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可见,真正的问题出在广东司法厅的文件,苛刻要求“申请人之前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因14周岁是刑事责任年龄,故实际是要求出具14周岁以后无犯罪记录)。广州律协执行了司法厅该规定,遂成诉讼。那么广州司法厅的规定合法吗?显然,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上位法。其次广州律协执行这个规定,属于行政许可吗?实际上,这个不是《行政许可法》上的行政许可,广州律协也不是被授权许可单位,而是“二政府”在执行“土政策”。杨案诉讼的法律价值,也在于要求司法厅、律协,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东西,不要去增加额外的条件。且对于这种记录,完全可以让当事人单方面出具声明即可,如果事后发现是虚假声明,予以处罚也不迟,司法机关自己去公安网核实一下也方便,何必非要当事人跑断腿“证明你妈是你妈呢”,既强加举证责任给当事人,又增添当事人多余负担,完全是一种官僚风气,司法、律协都如此,呜呼悲哉。
不正常的事情,只能是不正常的诉讼。从技术层面来说,广州律协是适格被告吗?其实际是在瞎许可,能否被告,有的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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