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释延鲁等对释永信的实名举报。举报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持有少林资产6项内容。最高检工作人员接洽并告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最高检接收材料,并转河南省检察院处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向有关主管机关反映。
大和尚的俗世纠纷,佛法没管,国法倒先来了,而且来的莫名其妙。检察院管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案子,大和尚怎么沾边呢?
先看法律。刑诉法第18条规定“检察院管辖范围”:“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再看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释永信的身份是少林寺方丈、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前者为寺庙负责人,后两者为宗教团体负责人,皆非从事公务(一般是指行政管理权),故其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检察院管辖,若涉及刑案,由公安管辖。
最高检对举报的处理,也经不起起追问。请问,哪些属于检察院主管的?哪些不属于检察院主管的?最高检应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故可接受材料,但要移送当地公安管辖。
再看释永信所涉嫌的经济纠纷,可分为两块:第一块,如果涉案财产属于少林寺的,该财产习惯上属于寺庙所有(我国民法还没规定宗教社团法人,寺庙财产还没有法律上的正式名份),释永信是习惯法上的寺庙负责人,显然并非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所指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故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若涉案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第二块,如果涉案财产是属于少林寺相关公司的,此时释永信作为公司股东(包括为少林寺代持股的名义股东)的,应当与世俗的股东一样承担法律责任,若涉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由相关公安机关管辖。其间,最关键的问题是对款项,是占有己有,还是用于寺庙开支?未占为己有的,则不构成职务侵占,但鉴于公司法人的独立性,会涉嫌挪用资金。
综上,举报指控的六罪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均需要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不成立。非法拘禁如涉嫌,则属于公安管辖。非法持有少林资产,本非刑法罪名,也不成立。所以举报不准,而检察院的处置也不精。大和尚所可能涉嫌的刑案,目前来看,最多可能是公司经营过程中作为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滥权所产生的犯罪,亦当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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