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20日后,肇事企业瑞海国际的安评报告公布。这份名为《天津港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跃进路堆场改造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称,1000米内有公路、居民区“符合规定”。而实际上,居民区万科清水湾距事发地仅600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安评报告的出具者是中滨海盛公司。
显然,安评报告部分不实,且与造成灾害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为安评若实事求是,则瑞海国际不能在此经营危险化学品,也就没有现在的爆炸事故了。故要调查该安评报告的来龙去脉,查其间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从民法上来,安评与事故有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安评者与肇事企业是恶意串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是过失出具,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法理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安评后果严重,还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两个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条是否适用本案的安评单位,关键是对“等”的解释,即该“等”是否包括其他职责的中介组织?还是只指法条中列举的六个中介组织?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7日《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证员履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司法解释认为“等”是包括其他中介组织的。鉴于对“等”的解释,事关重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予以立法解释。
由此可见,中介组织出具的报告,其有法律后果,务必实事求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否则一旦出事,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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