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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报道,安徽农民刘华姬13年前从上海带回一名精神病女子,共同生活,育有4子女。因该女子有暴力倾向,刘华姬时常将她关在家中。目前,警方将刘华姬抓捕,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将其提起公诉。

 

此案,有罪、无罪的意见都有。无罪的认为,收容流浪女子,给予关怀,且已生儿育女,没有社会危害性。有罪的认为,与无防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即是强奸,且限制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窃以为,本案是有罪、轻罚。为什么要定罪呢?因为刑法有预防功能,威慑潜在的违法者“不能利用精神病人的缺陷,在其不能或不知抗拒时,乘机与其与发生关系”,否则要坐牢的。这是为了保护所有精神病患者的性安全。其次,根据证据规则,事后的补救行为,不能作为当时行为的证据。事后对精神病患者好,并不能证明当时并非强奸,否则所有的强奸犯生了小孩就没罪,岂非荒谬。为什么要轻罚呢?因为本案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我国的精神病人治疗护理制度不够健全,当时情况下收容病人,照料有加,也有一定的正面作用,假使女方继续流浪,结果或是是更为不堪。所以,本案定强奸罪是无疑的,但可从轻发落,而非法拘禁罪则难成立。因为,非法拘禁是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利,但精神病患者是要被监护的,如果流浪在外,有暴力倾向会伤害人,必须关在精神病院治疗。所以,刘华姬作为事实上的精神病患者监护者,为防止患者对别人施暴,而把她关在家中(若无殴打辱骂行为),则该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有:其一、与精神病人患者结婚问题。本案没有结婚登记,并无婚姻关系,充其量是同居关系。如果登记,也是违法的,是无效婚姻。其二、“把人带走”也是违法行为。没有人有权利带走任何人(法定监护等除外),“带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刑法上有”拐骗儿童罪”,规定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是犯罪,但是对拐骗精神病人脱离监护的没有规定,故不构成犯罪,但毕竟侵犯了精神病患者的人身权利以及监护人的监护权,故是违法行为。正确的做法是发现精神病患者后,及时报警或者报民政单位,以便找到监护人,或者送精神病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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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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