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来看,贪污、受贿的追诉金额已涨价。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九)修正案,修改了过去刑法的贪污受贿定罪金额(譬如五万、十万为界限),而代之以有弹性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体的“数额“,司法解释迄今未出。
媒体报道,原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赵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接受贿赂款30万元,一审获刑10年。赵不服上诉,北京高院终审改判赵磊有期徒刑3年。改判是“鉴于在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
本案,赵磊受贿30万元,根据原刑法,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期间,刑法九修改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注,刑法规定的受贿处罚与贪污处罚一样)。以此推论,贪污追诉的标准大大提高。按照民间的说法,贪污受贿是1万1年,而根据北京该案件是10万1年了,标准改变可谓暴涨。腐败分子当可以松一口气矣。
窃以为,腐败应该零容忍,如香港那样严厉法治。金额再小,也要追究,此是大方向。现在提高贪污受贿的标准,其意何在,难以得知,效果如何,有待观察。另外,对于贪污受贿的治理,光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制度制约,在源头上扼制腐败,以及放开媒体监督,都是非常重要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