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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与温州供电公司出台《供电强制措施会议纪要》规定,法院可以要求供电公司断电。断电对象主要是被执行的房产,譬如已抵押的、需排除妨碍的、被恶意侵占或非法租赁的、用于经营的房地产等。个人唯一住房一般不断电,但申请执行人已提供了保障住房或同意保留58年的租房保障费用的除外。断电程序是法院向供电公司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断电公告,供电公司届时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其实,断电并非法院“创新”,而是拆迁中的常见手段。法院耳濡目染,发现颇有奇效,于是获得灵感,用于执行案件乎?然而,此种“以毒攻毒”的执行办法,并不可取。其一、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法律规定。《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其二、供电企业有悖契约精神。供电合同是强制缔约,企业断电要有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可见,若用电人按时交纳电费,无违约行为,则供电企业不能断电。

 

换言之,桥归桥、路归路。老赖对抗执行,可以司法拘留之、可以限制高消费之,但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断水、断电,此是法治原则。况且断水、断电,虽然能解决一时之急,终非长远之策。对于那些强占房屋、拒不履行的老赖,可以强制其搬离,对抗严重的,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理上,一般断水断电是不可以的,这是生存照顾之需要。至于法院执行中的老赖,是违法占用房屋,是被驱逐对象,与行政强制的断水断电情况略有不同,其一般无生存照顾之需,在特别的情况下,法律是否规定断电,未来制定《强制执行法》时可以讨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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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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