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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日,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刑法(九)修正案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其第八条,晦涩拗口,令人费解,盖其实质是废止贪污、受贿的死刑,又不愿意明说也。

 

原文是:

第八条 “对于201510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举个例子,1031日前被判死缓的贪污、受贿犯案,在111日刑法(九)生效后,提起审判监督,可能改判。改判的后果有两种,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加重处罚,本拟判处死刑的,可不判死刑,而可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如果减轻(或者维持原判)的,则不适用终身监禁。这个解释,貌似贯彻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真正的含义,是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换而言之,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的贪污受贿案件,最高法院以文字游戏的方式来废止了死刑,而为了避开民意压力,刻意使用了这种极其难懂的表达。

 

接着,最高法院很快会对刑法(九)修正案中贪污受贿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做出具体规定。如果不出所料,那一定是比现在的数额涨价了。换言之,对贪污受贿案件,处罚从宽,且趋向废止死刑,而代以终身监禁。固然,减少死刑,是大势所趋,贪污受贿太多,数额调整也迫在眉睫,但此种重大刑事制度转变,应该透明,而不应玩文字游戏。治大国岂可如此戏小民。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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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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