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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警方破获一起发生在1999年的特大抢劫案。当年,五名嫌犯持枪闯进储蓄所,重伤2人,抢走200余万,震惊全国。后用抢劫所得,搞起房地产等企业,成为资产过亿的企业家。本案嫌犯罪行严重,可能判处死刑,另一个问题是,如何追缴赃款?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律予以追缴。本案赃款200余万,被追缴无疑,而经营这200余万产生收益,是否追缴,如何追缴?。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因此,该赃款及其收益都要追缴。操作中,如何区分收益,有点困难。

 

相比之下,古代法律的规定就完备的多了。唐律疏议第33条规定:“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余皆征之。【疏】议曰:问曰:假有盗得他人财物,即将兴易及出举,别有息利,得同蕃息以否?其赃本是人、畜,展转经历数家,或有知情及不知者,如此蕃息,若为处分?答曰:律注云:「生产蕃息」,本据应产之类而有蕃息。若是兴生、出举而得利润,皆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力,既非孳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入后人。其有展转而得,知情者,蕃息物并还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后人。因赃断死及以赃配流,得罪既重,多破家业,赃已费用,矜其流、死,其赃不征。”

 

意思是:赃物在的,要追缴。赃物已交易为他物的,他物以及赃物的生产藩息,都要追缴。对于赃物用于经营或者放贷的,所取得利润,是后人的功劳,不是原财产主人的功劳,故所得利物归后人。赃物贸易流转中,知情的要追赃,不知情的归于后人。对于死刑以及流放的,罪重,且大多数已经没有家业,赃物也已经用掉,可怜其死刑、流刑,就不在追赃了。

 

两相比较,唐律比现代刑法宽松,容易操作:对于死刑犯就不追赃了。对于赃款的经营收益,也不追缴,因为这不是原赃物主人所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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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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