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民刘某,与精神病人同居13年,生育四子女。最近,被安徽省涡阳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案,情与法冲突,引起社会各界的讨论。
窃以为,本案应该有罪轻罚,判个缓刑比较适当。首先,与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是强奸行为,因为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卫能力,故无论是为了个案,还是为了震慑潜在的违法者,都要刑事处罚。在刑法上,与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是属于利用“其他手段”对妇女进行性侵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此解释,虽已废止(使得与精神病发生关系的规定成为空白),但司法实务中,还是继续沿袭该法理的。
台湾刑法更是明确规定为“乘机性交猥亵罪: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它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它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其次,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必重罚。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同居13年,且生儿育女,当初侵害的法益,渐渐淡化,社会危害性日渐趋小。且以情度之,当初如果没有被告人的收容,女方流浪街头,生活大抵更为不堪,如今把男方入狱,女方送精神病医院,子女谁来照顾,何处寻爹娘,故判实刑社会效果不好。
这个事件也深刻反映了,社会福利的缺位。其一、对精神病人的保护、照顾不够。如果有完善的福利机制,流浪街头的就少了。其二、对幼童的保护、照顾不够,就如本案孩子送儿童福利院,远不如在家。是故,社会悲悯之。
最后,精神病人有无性权利呢?法律该如何规定,都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