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风日下,宰客成习。青岛38元大虾宰客,尤其闻名。最近一则宰客更过分“长沙一女子被邀请免费做头发,15分钟花费3.8万”。然而执法机关对于宰客的处理,一般也就是责令退回款项,予以价格违法处罚,打击力度不大。事实上,如果宰客的金额不大,作为民事纠纷,或行政处罚即可。如果宰客金额大,涉及几万、几十万,则已涉嫌违法犯罪,应当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在古代,宰客是受处罚的。唐律疏议第42条规定“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霸占市场);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限价,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即对于霸市、限价的,按盗窃论,处罚不可不谓重。因其以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管理秩序,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必须处罚。
现代有了合同法,买卖自由。价格高低只要是自愿达成的,就合法。违心交易,譬如欺诈的、强买强卖的、胁迫的,也是涉嫌违法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49条对于强买强卖、诈骗、敲诈勒索有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刑法上相应的罪名是,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但实践中受罚的很少。究其原因,是因为宰客法律关系多,且界限不清,尤其是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不易区分,使得执法难。
窃以为,宰客交易中,贯穿合同关系,该合同一般是价格欺诈的,属于欺诈合同。消费者履行该欺诈合同有两种表现,一种是被骗到到底的“自愿”交费,另一种是半途发现被骗后不交费,但遭受经营者人身威胁等而不得不交费。——宰客时,首先是价格欺诈,构成民事欺诈,可以撤销该合同(部分或全部合同),也违反价格法,予以处罚。欺诈严重,且金额大,或带有人身威胁行为的,则涉嫌合同诈骗罪或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是指,经营者以合同作为道具,骗取钱财,消费者因错误而自愿交出。强迫交易罪,是指消费者发现被欺诈后拒交财物,被武力胁迫完成交易,属于强买强卖。
一般情况下宰客,不涉及敲诈勒索、抢劫罪,因为存在事出有因的合同关系,敲诈是没有合同关系情况下才构成的。其实“强迫交易的强制手段”,即已经包含民间说法的“敲诈”。实际上,宰客的手法,是在民事合同基础上,采取了“骗”和“强”的不正当手段来牟取暴利。骗,涉嫌合同诈骗罪,强,涉嫌强迫交易罪。故天价宰客的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期待社会各界达成共识,法律制裁不法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