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辛一女被狗咬。为筹医疗费,其男友张某杜撰了该女“救陌生女孩被狗咬”的故事,骗取社会各界捐款80余万元。现已被警方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此事恶劣,尤其是对真正需要社会捐款者负面影响大。这种互联网噱头,骗取的不仅是财物,更是在摧毁了网络救助的公信度。
也有人问,这种骗捐究竟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还是刑事上的诈骗行为?两者区分的界限在哪?本案如果捐款少,是否就不涉嫌犯罪了?确实,两者的界限,不是那么清晰。而两者的后果也是大不同的,民事欺诈行为可以撤销,返回财产,但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诈骗,则要退赃,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刑事诈骗是严重的民事欺诈。司法实务中的认定,一般还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行为人的意图,是非法占有财物,还是在合法占有的基础上牟取暴利?两者有细微区别。前者纯粹是骗钱,一般没有付出对价的,而后者一般是有对价付出的,且应收到一定的正当回报,多出的不正当部分才是欺诈所得。第二、看欺诈的程度。欺诈是虚构或者隐瞒事实,还要看这些事实,在整个事件中的作用,譬如是虚构全部事实,还是主要、重要事实,还是次要事实。次要事实一般是细枝末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三、欺诈的数额,数额大的才构成诈骗,数额小的是治安处罚与民事纠纷。其四、行为人的还债能力、还债意思也是参考。如果行为人一无所有、本身没有履债能力的,则推定主观恶意可能性大。或者虽有还债能力、但毫无还债意思,则诈骗可能性大。总之,要综合因素判断。就本案而言,行为人编造了最关键的“见义勇为”故事,且毫无对价付出,骗取的数额巨大,其严重性已超过民事欺诈,涉嫌刑事诈骗了。唯其动机是为了支付高额医疗费,而非挥霍,稍可酌情从轻。但是互联网骗捐,面的是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危害性还是很大的,本案如果不被即时揭露,捐款想必会更多,故此案情节不轻。或许行为人也没有料到,一下子能收到这么多捐款,但马上转为赃款,成为指控事实了,哭笑不得,后悔不及。可见互联网的影响力之大,行事更要三思而行。
对于善良的捐款人来说,因为行为人已经涉嫌诈骗罪,故只能进行刑事退赔了。估计捐款已经支付医疗费不少,剩下的可以按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