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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有个中年男游客,游览雷峰塔时,突然翻越玻璃围挡,进入古塔遗址区,偷拿了3块褐黄色古砖,逃离景区时,被民警逮住,其辩称偷砖是为“供奉起来,做药给老人喝。”此游客可谓迷信矣。鲁迅《再说雷峰塔的倒掉》中说:“杭州雷峰塔之所以倒掉,是因为乡下人迷信那塔砖放在自己的家中,凡事都必平安、如意、逢凶化吉,于是这个也挖,那个也挖,挖之久久,便倒了。”没想到鲁迅批评的迷信,现代还发生,人性真的没啥变。

 

在法律上,偷拿古砖是盗窃文物,因情节不重,属于违法行为,未涉嫌刑事犯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或是盗窃行为,或者损坏文物行为,而没有专门的处罚盗窃文物法条。从法理上来,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条,应该择重处罚。那么本案盗窃与损坏文物,哪个重呢?这个需要计算:第一、盗窃的价值几何?古砖的价格恐怕要评估。第二、损坏文物,要看古砖有无被损害,遗址有无被破坏,整体评估。从法条上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6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可见,盗窃处罚重,而古砖及时完璧归赵,恢复原状,损坏不大,故本案以盗窃处罚为宜。

 

从本案也可看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尚有缺漏:其一、刑法有专门的盗窃珍贵文物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专门盗窃文物的规定,未衔接好。其二:对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条的该如何处理,未作出规定,只能根据法理处理。而类似的处罚,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24条则是明文规定“一行为而发生二以上之结果者,从一重处罚”,立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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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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