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因研制新型抗疟疾药青蒿素,而获诺贝尔医学奖。但查了一下商标网,她的名字,在2013年、2014年已被注册成两个商标:一个注册者是宿州市某眼镜公司,将“屠呦呦”用于眼镜上,另一个注册者是余某,将“屠呦呦 TUYOUYOU”用于药物等上。这两个注册者,都涉嫌侵犯了屠呦呦的姓名权、名誉权。屠呦呦可以起诉其侵权,并要求撤销该商标。
傍名人注册商标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而之所以得逞,商标法也大有漏洞。商标法未禁止使用他人名字注册商标,只是泛泛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而商标局的大老爷们,也常常是“不问世事”,闭着眼睛让名人被抢注为商标,难道他们认为这是“良好影响或者符合道德风尚?”屠呦呦的名字,百度一下即知,这点工作也没做?不可思议的商标审查。立法粗疏,执法渎职,便宜了商标耗子,扰乱了商标秩序,损害了权利人。
而且更奇怪的是,这类抢注很难得到法律的救济,譬如乔丹案。乔丹被注册成商标,起诉侵犯姓名权被驳回,理由是乔丹是个姓而已,与飞人乔丹难以“对号入座”,此判决离开生活,甚为牵强。但即使如此,根据法院逻辑,屠呦呦可是整个姓名,指向明确,总可以定侵权了吧?!建议修改商标法,未经他人许可,不可使用其名字注册商标,如果已注册,可以撤销,并赔偿损失,或者强制转让给姓名权利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