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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日,香港前特首曾荫权,被廉政公署起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两项指控是:第一、在行政会议上讨论公司申请时,曾荫权没有披露与该公司股东正在讨论租房事宜。第二、某室内设计师提名嘉奖时,曾荫权没有披露设计师对其租房进行室内设计情况。

 

查网上资料,香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是指,公职人员在执行公职的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情况下,故意作出失当或不恰当的行为,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或理由,并且鉴于该项公职和担任公职者的职责范围、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服务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离职责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香港法律要求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申报与披露与利益方的关系,以防止利益冲突,否则有不公嫌疑,要入罪。即使是秉公办事,没有受贿,没有造成损失,也构成行为不当罪。此罪,是行为犯,无须结果,指控容易,曾荫权辩护甚难。

 

相比之下,这两项指控,在大陆看起来都是小事,也尚未法律规范。大陆最类似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其构成要素是两个,一是滥用了职权,二是造成了损失。曾荫权案为例,没有滥用职权,没有损失,在大陆不为罪。但是在香港被指控犯罪,是因为香港法律要求更高,在没有披露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执法行为即失当,无论结果如何,已构成犯罪。香港法律的严密严厉,值得大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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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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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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