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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19岁的刘某,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一审、二审以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检察院指控,刘某通过QQ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枪支物,藏于饮水机内部运到到大陆。经鉴定,20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被认定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仿真枪;1支不能确定。 刘某辩称,从未想过走私武器,只是想买来显摆和玩耍,没收到货,对致伤力一无所知。辩护律师认为涉案枪形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系台湾玩具枪,无走私武器的故意,应无罪。

 

此案,定性有疑。仿真枪难谓武器,杀伤力焉能与真正的手枪、步枪比?何况在台湾还是玩具。故其社会危害性小,定性为杀伤人的武器与社会常识不合。且从主观意识来看,把仿真枪藏在引水机内部,是有走私意图,但其买的目的是游戏显摆(当然也不排除出售流落社会),故刘某系走私,只是走私的是普通货物,而非以杀伤为目的武器。再退一步,即使认定为走私武器,鉴于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应判处无期徒刑,以小误致人坐牢终身。而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给予适当制裁。量刑时,可逐级上报到最高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包括适用缓刑等。

 

本案法院的错误在于机械司法。从表面上看,法院判决无误。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走私20支“枪支”,故判无期徒刑。但从实质上来说,仿真枪不同于武器,其社会危害性不能与真正枪支类比,何况是一个19岁少年购买的,并无用于杀伤的计划与行动。很遗憾,在社会危害性“名”与“实”不符的情况下,法官选择了形式,简单机械地运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字量刑,而忽视了实质社会危害(即仿真枪很有可能只是用于游戏上,而非如军用枪支那样故意杀人或伤害),从而导致判决书让社会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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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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