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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南发生一起学生扶老太纠纷案。学生说,她是去扶自己摔倒的老太。老太说,就是该学生撞的。网上则议论纷纷,撞人说、讹诈说、碰瓷说都有。目前,警方已介入,搜寻证据,期待查清事实。如果查不清事实,则应根据举证规则依法处理。

 

因扶路人,而引发的纠纷多矣,足见社会风气之堕落。此类纠纷中,扶者认为自己是做好事被冤枉,被扶者则认为自己是被撞倒的,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旁观者是云里雾里。而事件的负面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以后谁不敢、不愿去扶了,不想卷入这种纠纷中。若要纠正这种风气,法律规则必须明确:第一、是撞人后扶,还是做好事扶人,以证据为准。在双方“一对一”各说各话时,要找监控路线、目击证人、现场勘查、微量物证、伤痕科学分析等来确定事实。第二、如果还无法查清事实的,则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来处理,即“谁主张,谁证明”:自称“被撞”的,有义务举证“被撞”的事实,举不出的则不支持其诉求,盖公民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公民有避开社会漩涡的权利。第三、要摒弃以果溯因的逻辑。这类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似是而非的观点,譬如“如果不是撞倒的,为啥去扶?为啥出医药费?”这种倒推式的逻辑是错误的。因为没有撞人,而去做好事的情形也是很多的。扶人的情况有多种可能性,不能主观推测,尤其是恶意揣测。对于认定事实,要以证据为准,而不能主观推理,没有证据的推理,不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是错误的,譬如彭宇案即是,殷鉴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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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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