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午,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在北京东城法院开庭。法庭上,郭美美一袭白衣,面无表情,带着眼镜,略有可怜萌状。郭因炫富引发红十字会危机,而被社会瞩目。后因赌球被抓,在开庭前已被羁押一年多。从网上流传的该案《起诉状摘要》来看,案情简单:郭美美被指控在两个地方开设赌场,进行三次赌局。对此,郭美美是认错不认罪,认为其是聚众赌博,而非开设赌场。
查刑法第303条,其规定两罪:一是赌博罪,是指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相比较,开设赌场是重罪。但对何谓“开设赌场”,法律没有定义。司法实务中,“开设赌场”一般是提供赌博空间,并以此牟利的行为。与聚众赌博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只是叫人来赌博,后者是要提供赌博场地牟利。而郭美美案的争议在于,其只是临时性提供场地,并非长期性经营,且开赌场如开公司,一般非一个人能所谓,还需有计划、有分工、有分红等组织行为,故指控郭开始赌场勉强,似定聚众赌博更宜。
虽然,郭之炫富以及价值观,为社会所厌恶,但这与定罪无关,亦不能因为郭曾经让红十字会难堪而被指控重罪。在法律面前,还是要人人平等,根据证据与法律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