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今早十堰市中级法院的四名法官,被一上诉案件的当事人砍伤。当事人胡某暗中携刀到法院取判决书,见判决不利,遂刀砍法官们。涉案的是一起普通的劳资纠纷:胡某在一家公司打工,索要工资,因无劳动合同,法院一审未认定劳动关系,判其败诉。不服,上诉,遭驳回,遂引发悲剧。
此案中,胡某戾气太重,判决不利,即持刀相向,简直不可理喻。法官与书记员颇为无辜,法院的职业安全堪忧。以我之诉讼经验估计,或是胡某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追索工资,公司作为被告辩称无劳动关系,而此时胡某又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而遭败诉。于是胡某把对公司的愤怒,转向法官,以为法官不明或者偏袒。其实,判这类案件并不难。法官是根据证据判案,有证据的则认定劳动关系,无证据的则不予认定。只是对证据的形式,可以多元化些,譬如虽然没有合同,但如有同事证言或有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记录、工资记录等,可综合情况来认定。实在没有证据且被告否认的,法院才可驳回原告诉请。不过,此种判法,也存在不足,即如果劳动者确实工作过,但被告作伪否认劳动关系的,还是会造成判决与事实不符。这个司法的关键在于,要建立完备的惩罚民事伪证制度。应该规定,如果单位或单位负责人作伪,欺骗法院,导致误判的,不但败诉,而且要追究伪证责任,轻则罚款、司法拘留,重则追究伪证罪责任。如此,当事人才不敢撒谎,才能保障司法公正。目前,刑法的伪证罪只适用刑事诉讼中,以后应该修改刑法,扩大到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中。
这个事件,在我看来,被砍的法官是社会戾气与法律漏洞的牺牲品,很悲哀。此风不可长。而法院系统若因之而加强对当事人的安检,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若要法官要安全,还是要对症下药,从完善法律制度、公正司法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