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新闻:“孙子涉诈骗被羁押长沙,104岁北京老人独行千里求探视被拒”。这个问题出在法律上。《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见法律认为奶奶非“近亲属”,看守所无能为力,其拒绝探视有法律依据,但失之于人情,是典型的合法不合理。
试问,一个百岁奶奶去探望孙子,会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呢?百岁奶奶有生之年,还能见孙子一面吗?且从民法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从行政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见,刑诉法规定“近亲属”概念过于狭隘,且在普通常识的范围之外。建议统一下各个部门法律的“近亲属”概念,避免混乱。鉴于现在独生子女社会,亲属越来越少,故可以适当扩大范围,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都是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