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王晓璐,根据私下打听的消息,伙同他人(券商)编造《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报道,影响股市行情,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电视中,王晓璐自认有罪,其实未必。因为:第一、记者发稿,经过多道程序,是职务行为。如果涉嫌犯罪,一般是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本案王晓璐涉嫌的是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该罪主观必须是故意,而报社的审核不严,是过失行为,故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记者亦难谓构成犯罪。第二、记者采访一般有信息源,有的来自“深喉”,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不能说是“编造”。这种信息不准,事后澄清即是,不应被刑事追究。第三、本案最大的法律技术问题是,如何证明该报道与股市下跌有因果关系?影响股市的因素很多,何以证明彼时是这篇报道影响股市波动的?且造成一定数量的后果?《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这个规定,要定量难。难道要来个全国性的股民调查,找到当时看到报道,且根据报道来操作的失败投资者来指控?显然不现实。何况有的或盈利呢?可见调查难度极大。故本案最后很可能是烂尾案件,目前的侦查以及上电视,更多是象征意义,实质性进展困难。
当然,作为记者写稿要严谨,要对社会负责,写这种重大新闻得到当事单位的验证,否则即使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也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