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黄先生在4s店,以104.8万价格买路虎车一辆,事后发现,车是旧车,遂提起诉讼维权。温州龙湾区法院认为:“被告路虎4S店在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所形成的信息会,对原告黄先生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应主动将信息如实告知,使之能作出更为理性的消费抉择;同时,销售者应以消费者明确知晓并理解其所告知内容的方式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路虎4S店隐瞒的行为显然是为了追求或放任消费者与其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这一行为构成销售欺诈。”遂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原告退还越野车,被告退还原告扣除车辆折旧费之后的购车款,并赔偿原告购车款利息损失,且被告赔偿原告3倍购车款共计314.4万元。
此案,判决正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欺诈经营的,除退回货款外,还要赔偿三倍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是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欺诈签约的合同可撤销,撤销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复原状。
尤值得称道的是,法院确立了欺诈的“重大影响”标准。现实生活中,销售者欺诈情况不一,有些欺诈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有重大后果,有些欺诈则充其量是夸大其词,后果有限。故应区别对待。窃以为,可以进一步明确“重大欺诈”的标准“即,作为一个正常的消费者,如果知道实际情况(譬如知情是旧车)是不会或不可能去买的”,此类欺诈应当撤销。而“非重大欺诈”标准可以是“一个正常消费者,如果知道实际情况,会买但一般会提出打折扣”,此类欺诈,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必撤销合同,以防止消费者过度维权而滥用权利,从而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