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澎湃新闻报道的《奇虎360诉律师侵权案进行二审庭前谈话,双方均拒调解》一文,补充说明如下:
丁金坤律师与梅春来律师,作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阮子文律师名誉权纠纷一案中阮子文律师的上诉代理人,于2015年7月16日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谈话”中指出:
“奇虎公司”不等于“360公司”,本案中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系争文章所评论的“360公司”是指“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而不是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是涉案文章所提及的“北京久如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麦芽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是独立法人。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对号入座,予以起诉,其作为诉讼主体是不适格的,应驳回其起诉。
丁金坤律师
2015年07月17日
附:相关媒体报道。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53155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