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南京市区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案件。一辆宝马车,以200码左右的速度,闯红灯撞击一辆马自达汽车,马自达车当场解体,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马自达车尾巴如飞机一样向前越过一公交车,车中两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弃车逃逸,警方将其刑事拘留,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据媒体报道,目前已经初步排除酒驾、毒驾。
如此惨烈的事故,为何仅定交通肇事罪,而不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罪?值得探讨。窃以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有二:其一、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交通肇事一般只是危害特定的车辆、或误伤行人等,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在闹市区,一辆高达200码速度的宝马在行驶,如一颗炮弹,其危害程度是不亚于放水、放火的,甚至放火、放火或有逃命时间,而被200码的汽车碰撞,则还反应不过来。此时的汽车就是一个巨大的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物。其二、肇事者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是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并非有意为之,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是有意为之。就本案,肇事者的主观意图是开车,还是危害公共安全?要根据证据综合认定。譬如,如果是操作失误,则属于交通肇事,如果自己想不开,而漠视其他生命高速行驶,则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关于两罪的法律适用,还可以参考实务案例。杭州胡斌飙车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成都孙伟铭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判处无期徒刑。最高法院2009年《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换言之,最高法院对认定醉驾肇事主观故意,给予了一个界定,即一次性撞击是交通肇事,继续撞击则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没有涉嫌酒驾、毒驾,不适用该意见,但是“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的法律观点,是可以参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