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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有巨大的传播力与杀伤力,亟需法律来规范。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所造成的赔偿损失如何计算?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

 

先看最近的三个热门案件。第一个案件是,刘强东以及京东公司,起诉微博博主发布刘强东与奶茶妹的不实消息,索赔八百万。这是一个民事的名誉权侵权官司。显然,如果发布虚构事实,造成他人或者单位名誉损失,是构成网上诽谤的,但索赔金额的计算是个难题。网上诽谤会造个人精神伤害,以及名誉降低。对于精神损失,法院惯例,一般也就赔偿五万以下。对于因名誉降低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很难理性计算的,窃以为可参照知识产权案的法定赔偿,譬如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由法官根据情节酌情自由裁量。

 

第二个案件是,360公司起诉阮律师侵犯名誉权官司,索赔一百万。该案,阮律师根据媒体的报道,撰写法律评论,而被360公司指控诽谤侵权。此案,也反映出大陆立法的粗疏,即对于公共事件的言论,如果是善意的,该是侵权的例外。如台湾刑法第311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阮律师的评论,是对公共事件发声,属于公评,并无侵权故意,而根据媒体报道撰写评论,也难谓过失。故对于诽谤侵权,立法或司法应该列出例外的免责规则。

 

第三个案件是,律师江湖中,两大律师的纷争。一个起诉对方名誉侵权。另一个刑事自诉对方涉嫌诽谤罪,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窃以为,最高法院的点击5千次或转发500次的定罪标准,是无厘头的,缺乏论证,且将此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相提并论,也是失衡的。因为次数是量的问题,还应考虑质的问题,从量变到质变,造成严重后果,方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司法解释光以量定,不科学。

 

由上可知,网络诽谤的法律尚存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案例来具体化。既要保障言论自由,又要设置自由边界,保护私权。另外,对于诽谤的“虚构事实”,也要精密表达。窃以为事实一般有“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四个要件,就如写记叙文,有个故事展现,如果缺乏要件,只是泛泛而论降低他人名誉的,则大抵是侮辱,而非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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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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