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研究一份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是一个标的两千万的买卖合同纠纷,但从判决书中根本看不出事实认定来。因为整个判决书,连证据都不列,遑论对每个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了。判决书写的“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认为”三部分,都是法官对案情的简略概况。至于概括得当否,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否,无从而知。而上海的民事判决书,无论案件大小,都会写出双方的证据,以及两造质证意见,从而为“本院认为”事实与法律,夯实材料基础。由此可见,北方粗疏,南方精细。粗疏,则主观强。精细,则透明化,但工作量大。
南、北方文风自古不同,《隋书•文学传序》说“江左宫商发越,贵于清绮,河朔词义贞刚,重乎气质。气质则理胜其词,清绮则文过其意,理深者便于时用,文华者宜于咏歌,此其南北词人得失之大较也。” 即北方质朴,失之于词不逮意,南方重文采,失之于言过其实。而从传统文章的“义理、考据、辞章”来看判决书,辞章即文采,南北判决书目前都缺。考据,南方胜于北方。考据即证据也,若无证据考证,则义理未免空中楼阁矣。至于义理,则是各有千秋。故综合而论,南方判决书更公开。
南方与北方审判的风格,以我有限的司法经历来看观察,也大不同。南方程序较为完备,譬如上海庭审程序阶段分明,大致上按照“原告诉称”、“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质辩,互相发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来进行。而北方审判重实体,以法官发问为主,犹记在天津高院的一个民事案件,基本上是法官主导调查,且以发问为主,而对当事人的证据与辩论,不甚感兴趣,判决书同样是不写证据分析。由此可见,判决书之不同,来源于庭审风格不同,北派重实体、轻程序,更倾向于职权主义,而南派倾向程序正当的当事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