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成龙反悔裸捐事宜。成龙是香港人,该事宜一般适用香港法律。如果适用大陆法律,则法律对于裸捐是否可以反悔,则是视情而定的。首先,必须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即已签约,赠与人同意赠与,受赠与人表示接受。如果只是“赠与人”的单方表示,而没有合同,则一般会视为戏虐之语,而非法律行为,没有约束力。
其次,法律赋予赠与人事前撤回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一般性的赠与是可以撤回的(立法语言是“撤销”,属用语不当),但是公益性、道德义务性质以及公证过的赠与不得撤销,换言之,可以被要求强制履行。
对于赠与后,法律还赋予赠与人事后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碰到特殊情况,还可以撤销赠与。
总之,赠与合同是自愿原则,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很大的权利弹性。故裸捐出尔反尔,一般情况下法律是容许的,只是道德上、名誉上会有所损害,亦可见法律是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