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徐州铜山区法院判决,撤销11岁小玲父母的监护权,改由民政局监护。之后,民政局提供每月700的救助金,将小玲寄养于张女士家。据悉,撤销的原因是,其父性侵,其母长期未予监护,导致无人照管。
此案的社会意义是,儿童保护的观念在改变。儿童是全体社会的财富,而不仅仅属于父母。当父母失职侵犯儿童权益时,法律必须出手把其解救出来,让国家来照顾与保护。
本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规定,父母存在下列七种恶行,法院可剥夺监护权:
1.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就法律而言,以一个联合规定,做为依据,足见《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对监护规定的粗疏,导致该项制度长期沉睡。建议以后修法时,一是把联合规定的内容转化为法律中去,二是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譬如规定民政局的具体监护办法,对失职监护人的惩治,以及建立发现虐童即予强制报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