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杭州律师朋友,给我发来曹星律师新照。头发花白稀疏矣,但大家风范神韵犹存。感慨岁月不饶人。当年,曹大是浙江律协会长,星韵律师上海分所的顾问,求贤纳才时,我去应聘,与曹对话,其平易近人,而我的一句中原逐鹿,也让其颔首,遂同事。那时,曹已不办案,主要工作是社会活动,游于三教九流间。他又是音乐家,曾指挥西子合唱团,故律所文化气氛浓厚,办个年会,多姿多彩。因之,我心目中,他是一个名士,而不仅是一个律师。我自己也喜欢文史,办案之余,涂鸦自娱,非不热爱法律也,盖法律之外尚有文化也。再也今日形势论之,人治社会,光法律何用?死磕律师,以法律为唯一武器,其心可嘉,但屡受挫折,前车之鉴,盖尚非法治社会也,律师之生存发展,还得另有途径,勾兑不齿,而文艺可辅也。观今之法律环境,权力大一统下,立法已有取向,而司法更是部门利益,如最近之民诉法司法解释,条文达552条,如小法律也,此种立法粗疏,司法僭越,若律师死守之,岂非作茧自缚,故名士律师,发挥其社会影响力,如登高顺风而呼,其所主张正义之法律有所伸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