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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以为,外滩踩踏事故致36人死亡事件之原因:在于人多,管理不力。

(1)   外滩向是旅游热闹之地。国庆、元旦等节日里,摩肩接踵,人流量极大。

(2)   “灯光秀活动”增加人流。外滩连续3年在1231日夜举办跨年迎新“灯光秀”。今年改到外滩源举办,临时改址,宣传不到位,且外地游客对外滩与外滩源难以区分,惯性导致外滩人流不减。而相应之往年在外滩采取的交通管制、限流措施却撤去,终酿大祸。故在2330分左右,有人想挤到上方占更好位置看灯光秀与倒计时(离倒计时15分钟),引发骚动,或是事故根本原因。

(3)   事故现场的陈毅广场上面的观景台,地段狭长,而上下的台阶,分布在两侧,不利于快速疏散,假如是全线皆有台阶,则疏散较易,此设计有不足之处。

(4)   公安已调查清楚,楼上撒钱在踩踏之后,并非事故起因。但撒钱者,寻求个人刺激,扰乱公共秩序,亦应予行政处罚。

 

关于法律责任:

第一、刑事责任。涉嫌涉嫌大型群众性重大安全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此事件中,安全管理责任人误判形势,缺乏预案,安保不力,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应追究刑事责任。定性难点在于,事故是否因为举办“灯光秀活动”引起?“灯光秀活动”是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如因安保不到位造成重大伤亡的,涉嫌大型群众性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非因“灯光秀”引起,而是群众自发性活动中引发,则唯行政机关的安保责任人涉嫌玩忽职守罪。

 

第二、民事责任。踩踏事件中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是难点。踩踏者,固受道德谴责,但亦是身不由己,甚至亦是被踩踏者,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理上,该由事故责任人赔偿。譬如是“灯光秀”引起的,则其主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调查认定非“灯光秀”活动引起的,则相关渎职的行政机关亦应赔偿,但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故此类事故,一般由政府协调解决赔偿问题。期待今后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政责任。渎职的各级行政责任人员,应依法被处罚。


附:相关报道

《“跨年灯光秀”今年移师外滩源:让路少封些,让交通影响小些

 作者 早报记者 储静伟 实习生 赵金昳   发表于2014-12-25 07:07

已连续举办3年的上海跨年迎新重头戏——“外滩灯光秀”,今年将转换地点,改到外滩源举办。

1231日晚只需临时封闭圆明园路

■或不再像往年封闭中山东一路等干道并地铁封站、轮渡停运

■灯光秀仍将利用老建筑上演视觉盛宴

■仍需凭票入场

已连续举办3年的上海跨年迎新重头戏——“外滩灯光秀”,今年将转换地点,改到外滩源举办。黄浦区相关部门昨日解释,今年的外滩灯光秀仍然借助周边老建筑,主打4D概念,转移地点主要是为了减缓中山东一路及周边区域的交通压力,让市民的回家路不再难。

  除了外滩灯光秀,东方明珠跨年灯光秀也将继续上演,浦东新区的临港新城、外高桥自贸区等地也在积极准备丰富多彩的新年活动。  

 

教堂、老街今年成“主角”

  一年一度的外滩灯光秀已经成为上海跨年迎新的一个经典节目,至今年已经举办过3次。不过,2014年迎新跨年灯光秀将转移到外滩源举办,希望借此减缓中山东一路等外滩周边的交通压力。

  每年外滩跨年灯光秀,中山东一路、北京东路、四川中路等周边区域的路段禁止一切车辆通行,黄浦江东金线轮渡双向停航,黄浦江人行观光隧道关闭,地铁2号线、10号线的南京东路站也将封站。

  201412日,早报曾以《跨年夜回家有多难》为题报道,新年前夜的外滩一片欢乐,30万人次的市民聚集在此欣赏壮观的4D灯光秀。可是,零点跨年的倒计时活动结束后,人们发现,乘车回家成了难题。有市民吐槽:1个小时的灯光秀很精彩,3个小时的回家路太无奈。

  “大面积封闭道路,导致往年的活动当晚周边道路车辆非常堵塞,封闭道路也让部分公共交通改线,给市民也带来很大的不方便。”参与往届外滩灯光秀协调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今年改在外滩源举办,则只需要临时封闭圆明园路等非主干道,带来的交通影响比较小。

  此外,徐汇区相关部门近日透露,跨年夜上海相关地铁线路计划延时运营80分钟,部分商圈的公交线路也将推迟结束时间,方便市民回家。

  往年在外滩举行的4D灯光秀,举办方均以外滩金融广场、浦发银行大楼、海关大楼等外滩老建筑群的墙面为投影载体,以影像结合视觉特效,呈现一场故事感与立体感极强的表演。

  黄浦区旅游部门一负责人介绍,尽管改在外滩源举办,今年的跨年灯光秀仍非常精彩,利用外滩源文化广场周边的外滩源1号、老教堂等经典老建筑群墙面、街道、舞台等空间,综合运用影像、激光、灯光等多项技术,继续为观众献上精彩的视觉盛宴。

  这名负责人称,届时现场观众仍将限制人数、凭票入场,上海电视台的相关频道仍将同步为市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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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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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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