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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蒋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介绍。意见明确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列举了性侵害、遗弃、虐待等7种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严重情形。意见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根据意见,这7种情形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等情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说,考虑到这项规定与传统观念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这项制度必须要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改正,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但意见也明确,申请人具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虐待、遗弃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意见同时对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作出明确,法院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单位担任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意见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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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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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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