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看了关于复旦投毒案二审的报道,以为是一场很平淡的庭审。不料,下午,辩方法医出庭证明,被害人非死于中毒,而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这结论意外而惊奇,案件也变得扑朔迷离。不过,这个法医学辩论,只是对一审补课而已。在一审中,专家证人都没有出庭,质证是空对空,没法厘清医学问题,只能按照一般常理做出判断。到了二审,开始补这个漏洞,已是亡羊补牢,也等于回到一审的事实查证。所以,这个情节,还是要继续查清,做出符合医学的判断。由此也看到,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巨大作用,甚至到达致人生死的程度,同时对于毒物的鉴定程序等也要规范。本案,即使法医学有争议,投毒至少是死亡诱因,故意杀人罪还是成立的,只对量刑有影响。一审不到位,二审漏洞爆发,呜呼,办案不能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