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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一储户到银行取钱,多拿了一万元,银行来追索,储户回应“离柜概不负责”。最终经过协调,储户和银行工作人员各承担一半责任,每人赔偿5000元,弥补银行损失。

 

现在很多银行柜台,都贴有“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声明。这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属于“店堂告示”,在《合同法》上,属于“格式条款”。该声明,是否有效?可以分两种情况解读:一种情况是,按照银行的解释,这个条款只是针对顾客,而不针对银行的。换言之“顾客少钱,银行不管,顾客多钱,银行要追回”,显然这很不公平,也加重了储户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另一种情况是,按照顾客的解释,这个条款是对等的,对银行也适用,因此“顾客多钱,银行也不能要回”,因为银行事先声明弃权了。这个解释在法理上是成立的。但属于一个糟糕条款,即仅仅因为清点的原因,而要承担不可预测的责任,对双方来说都不合适。鉴此,建议银行还是撤下该声明为好,如有纠纷,还是依法根据录像等证据,来确定责任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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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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