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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注册了“双十一”商标。“双十一”很容易联想到“双十一”节,即1111日光棍节。那么“双十”(指辛亥革命日)可否注册?“八月十五”(指中秋),“大年三十”(指除夕),可否成为商标?窃以为,这些词汇,已约定俗成为节日,不宜再注册成商标,否则会影响他人在该节日内推销产品。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以“双十一”为例,大多人的理解是购物的光棍节,此时再作为商品识别,已无多大意义,即使这个创意是某商家首先产生的,也不宜授予商标了。就如,某企业先开了一个海鲜店,后来形成海鲜一条街,于是该企业说它是创始人,海鲜街上必须以他命名,显然有独霸掠美之嫌,且不起识别之用。

 

“双十一”是否该被核准,在于对显著性的认识不同。建议商标法增设规定,对有节日内容指向的商标申请,不予核准。已经核准为商标的,他人也可以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出于善意、不以商标名义、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不会混淆误认的使用。鉴此,在光棍节,其他商家可合理推广购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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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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