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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朝盐专营,循汉武帝制。六十五年秋十月,郑州市一热干面饭,搬迁至新郑市龙湖镇,半箱盐亦随行。新郑盐吏巡查,认定馆主黄先生为“跨区域用盐”,遂没收,并罚款200元。此举,禁百姓异地买盐。吏曰“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买卖的就是非碘食盐。”呜呼,垄断专营盐业,与民争利矣,百姓自己用盐,非经营牟利,何禁之有?官吏者,脑如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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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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