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网刊登一案例:孙子被人拐走,追到人贩子的爷爷激愤不已,竟失手将人贩子打死。广西隆林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爷爷徒刑8年,赔偿人贩子家属58757.5元(60%的责任,人贩子自己承担40%)。
这个判决,有点别扭。对于这样现场被抓的人贩子,乱棍齐下,也是人之常情。固然,任何人不能剥夺他人生命,人贩子也罪不至于死,故失手伤人命,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但坐牢八年,未免重了点,因为毕竟事件是人贩子引起的,人贩子的拐卖是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而爷爷的出手是出于激愤。根据大陆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要判刑10年以上(本案判8年,应有其他减轻情节)。而台湾刑法规定的“义愤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是判处5年徒刑以下。可见大陆刑法本重,同于对于义愤伤害缺乏宽宥。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本案是参照民法的过错来分担责任的,可取,但严格而论,应该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判决,而该规定与民法是有不合之处的,可见法律的系统化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