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广电总局发文封杀劣迹艺人,要求“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等。理由是: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窃以为,广电总局的此举,混淆了法律与道德。艺人行为不检点,自然会被社会大众抛弃。其作品是否播出,播出后的收视率如何,社会影响如何,各个播出单位自有考量,这是一个市场问题。但广电总局,作为行政单位,发文封杀,则缺乏法律依据,是依道德行政,并不可取。事实上,艺人违法,法律已经予以惩罚,不必株连其作品,断其自新之路,何况作品与人品未必有因果关系呢?何况《禁毒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戒毒人员的就业等不得歧视呢。相反,广电总局不以法律为依据,挥舞道德大棒,今天封杀这个,明天封杀那个,自定标准,恣意行政更令人担忧。确实,社会应该提倡礼义廉耻。广电总局发文的目的,一方面是惩罚不检点的艺人,另一方面也是敲山震虎告诫其他艺人,但以行政手段去解决道德问题、市场问题,则非好选项。更有意思的是,对于那些犯错被免职的官员,却是不断的东山再起。双重标准,没有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