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涉嫌传黄的快播CEO王欣,在央视认错。而屏幕中的插话说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以来,央视很热衷于报道电视认罪,尤其正在侦查中的案件,以吸引眼球,并舆论引导。我国法律对于侦查阶段的媒体报道,也没有法律规定,属于法律空白,但从法理而言,一般不适宜报道,如果报道,也应只限于程序性问题,不应涉及案件实体。目前来看,电视认罪的副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有罪推定,有悖无罪推定原则。整个报道的思维是有罪推定,声音都是控方单方面的,没有辩方律师的意见,报道不客观、不平衡。其二、记者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非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妨害了律师的侦查会见。譬如最近的二十一世纪网站案件,电视台早见了当事人,而律师却见不到,这不很正常。第三、有悖侦查不公开的原则。侦查终结前,侦查的情况要保密,以防止相关人员串供、湮灭证据、逃亡等,而电视播出,一不小心就会泄露侦查秘密,妨害司法公正。所以,电视报道要节制,要尊重司法,而不是凌驾于司法之上。也有人说,既然如此,当事人自己不上电视,不就可以了吗?这个说法是很不现实的,当事人一旦卷入司法,在看守所被控制后,很难不配合的,尤其是缺乏律师的辩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