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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内外流传,芮成钢传涉间谍罪。司法机关与当事人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无形中舆论在有罪推定,有悖无罪推定原则。当然,如果事后证明,芮成钢确实涉嫌间谍罪,则这个两面派才子如佞人矣。近读黄濬的《花随人圣庵摭忆》民国笔记,考证精确,文笔流畅,若《容斋随笔》。其中一篇《说奸细》,专写秦桧内奸之事。然而黄濬自己就是一个里通日本,出卖情报的汉奸,于1937伏法。陈寅恪为之题诗曰“世乱佳人还作贼,劫终残帙幸余灰。”又云"秋岳(黄濬)坐汉奸罪死,世人皆曰可杀。然今日取其书观之,则援引广博,论断精确,近来谈清代掌故诸著作中,实称上品,未可以人废言也。"芮成钢当如是观乎。

 

从法律上而言,间谍罪是重罪,最高可以判死刑。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刑法第113条规定,间谍罪等对于国家与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间谍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接触了间谍组织,为间谍组织服务,而不是单纯的泄密。间谍罪出卖国家利益,应当重罚,但也要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舆论放风并无必要。不过,用间是《孙子兵法》中最后一篇,最为虚实难知,此足见芮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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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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