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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立功,是刑法的重要制度。司空见惯,不以为奇。但近来读唐律疏议,以及台湾刑法,发现它们都没有立功的规定,不免生疑。唐律疏议中最像立功的,是“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即共同犯罪后逃亡,轻罪的能抓捕到重罪的,以及轻重相等罪,能抓捕一半以上犯人的,算自首。这个自首,有现代立功的意思,但也仅限于同案犯在逃案件。而现在的立功制度,规定的却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为何揭发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他人犯罪行为,就可以开脱本人的罪行?以他人的过来抵充自己的过,逻辑不通。且这种揭发,有武则天告密制度的阴影,有人整人之嫌。司法实务中,假立功更是层出不穷,甚至出现有人事先制造立功事件或获取立功线索,以备出事之用。呜呼,立功成为了犯罪人盾牌久矣。此制度的利弊,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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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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