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立功,是刑法的重要制度。司空见惯,不以为奇。但近来读唐律疏议,以及台湾刑法,发现它们都没有立功的规定,不免生疑。唐律疏议中最像立功的,是“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即共同犯罪后逃亡,轻罪的能抓捕到重罪的,以及轻重相等罪,能抓捕一半以上犯人的,算自首。这个自首,有现代立功的意思,但也仅限于同案犯在逃案件。而现在的立功制度,规定的却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为何揭发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他人犯罪行为,就可以开脱本人的罪行?以他人的过来抵充自己的过,逻辑不通。且这种揭发,有武则天告密制度的阴影,有人整人之嫌。司法实务中,假立功更是层出不穷,甚至出现有人事先制造立功事件或获取立功线索,以备出事之用。呜呼,立功成为了犯罪人盾牌久矣。此制度的利弊,值得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