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21世纪网的主编等8人,搞有偿新闻敲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个报道语焉不详,涉及的罪名、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没提。从语义分析,涉嫌的该是敲诈勒索罪,即敲诈拟上市的公司,如果不给钱,就报道负面新闻。
但这个认定为敲诈,是存在争议的。法理上,敲诈勒索的对象是自然人,即被害人因恐惧而交出财物。在唐律,这个属于恐吓取财,在现代,也基本是这个意思,即威胁、要挟被害人,迫使其交出财物。而单位,是法人格,是拟制的人格,何来恐惧?如果单位被恐吓,譬如说有人抓住单位的把柄,要求花钱消灾,此时单位完全可以不理,敲诈人也是无可奈何的,如果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原因花钱消灾,这个则是属于灰色交易了,难谓是单方面的犯罪了。其次,本案中,主编的报道,也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刑法上对敲诈勒索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此时固然可以追究主编等个人责任,但显然与一般常见的敲诈勒索是不同的。综上两点,所以本案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值得商榷。